中国电信员工郑季衍实名举报之路,为何如此坎坷?
文|庄志明律师 下午看到一个微博话题——#原中国电信集团员工实名举报# 举报人郑季衍原是中国电信的员工,其在举报中提及虚假招投标。四家投标的公司全是电信内部的全资子公司,中标金额和预算几乎一模一样,连小数点后的吻合度都高达99.97%,他认为是内定好的。 还有,核心软件开发从签约到完工仅13天,却上报33779人日的工作量,按每天2600余名程序员同时工作折算仍远超实际可能。 承诺的7700万元自筹配套资金中,超97%涉及虚构合同、虚高采购、账面调账等造假手段,高管对此完全知情。 举报人郑季衍(亦写作郑继远),1997年清华大学毕业,2002至2028年任职中国电信集团政企部,曾为该项目经办人。 据郑季衍称,其自2023年起逐级内部反映问题,未获核查处理,反遭打击报复,2026年6月被企业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6年9月19日通过12388平台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式提交18项原始证据,并公开实名举报视频。 从以上举报内容看, 郑季衍的举报并无涉及明确的个人腐败问题,也无具体的个人腐败线索,无涉个人腐败,他又举报什么呢?或许这也是他举报三年并无实际进展,相反一路坎坷的原因。 郑季衍的举报核心指向的是项目整体的系统性违规和公共财政资金套取问题,全程没有针对任何个人的受贿、贪污等私人性腐败行为提出指控,和社会上诸多针对官员个人的经济问题的举报完全不同。这也是这次举报最鲜明的特点和难点。 他提交的18项证据,全部围绕项目流程的集体性违规展开:指向中国电信体系内4家全资子公司的内部围标,并非指控某个人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利。 指向项目全流程的工作量造假、自筹资金账目虚构,是整个项目验收体系的集体性失守,未涉及个人贪腐。 指向3800万财政资金被违规套取的公共资金流失问题,没有提及任何个人将资金中饱私囊的线索。 实际上,关于子公司投标母公司的招标项目,现行法律层面并无绝对禁止性规定。仅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作出限制性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 需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才会被禁止 。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参与投标的主体资格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均有明确表态,现行法规没有一概禁止关联企业参与投标。 子公司参与母公司的项目投标关键在于:子公司在人员、财务、技术、设备等方面完全独立,具备项目所需的全部资质和履约能力;母子公司充分披露关联关系,母公司建立独立的评标机制,杜绝内幕信息泄露和偏袒行为。 可见,子公司并非就不能参加母公司的招标活动。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透明,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子公司就可以参加投标。举贤不避亲嘛。 如果子公司利用关联关系获取不正当优势,导致招标公正性受损,相关投标将被判定无效,还可能引发重新招标、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 。 郑季衍的举报若无子公司参加投标影响公正性的线索和证据,就该项举报是很难得到支持的,纪委部门也无法引起重视的。 这种不指向具体个人贪腐、只针对项目合规性和公共资金安全的举报,通常是有举报难度的,个人不涉腐,神仙难下手 ,无欲则刚嘛。但也得说,不涉及个人腐败的举报并非就没有价值,有时会更具现实价值。 避开了“个人腐败”的定性争议,所有疑点都有公开的项目数据、合同账目作为客观支撑,核查的门槛更低。 直指国企重大项目中“集体走流程、集体违规”的灰色地带,这类问题往往没有明确的个人腐败线索,却会造成巨额公共资金的低效甚至流失。 完全聚焦于招投标制度、项目验收机制的监管漏洞,本质是对公共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的监督,让财政的每一分钱使用得更有价值。 何况,不涉及个人腐败的举报,有时只是表面现象, 如掀开盖子,发现有领导个人卷进利益交换,或者是错误政绩观的执行,就可能从企业经营违规转向个人腐败的违法犯罪问题了。 最后,期待有关部门对郑季衍的举报给一个公开的回应,毕竟郑季衍的指控是单方指控。单方指控没有权威性,有时甚至代入强烈的个人情绪,影响了其对事实的判断,导致输出了错误信息,我们吃瓜群众相信官方权威的说法。 拭目以待! 特别